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建立“精准服务助企解困”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大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9〕19号文件),我市每年开展当年大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支持计划(以下简称“留创计划”)资助项目,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介绍
为吸引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创新创业,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于2019年4月制定出台《大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9〕19号文件)。
二、适用对象
“留创计划”支持的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出国(境)留学1年(含1年)以上,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生,以及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创新类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新技术研发和某一学科领域具有先进水平的留学回国人员创新活动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资助。
(二)创业类项目。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良好、处于初创或初始期企业的项目,每项给予30万元资助。
(三)配套类项目。申报项目已获批上一年度人社部、省人社厅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的,不需重复申报,每项给予不低于1:1的资金配套,每项给予最低20万元资助。
(四)优秀类项目。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重点战略需求、对我市重点产业行业发展发挥关键和带动作用的,从上述3类项目中遴选,每项最高给予100万元资助。
项目资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垫付、待年度集中申领时按标准统一拨付。实际发生额度未达到资助标准的,据实核拨。
四、执行标准
(一)创新类项目。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须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范;
2.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
3.有具体的留学回国人员创新项目实施计划;
4.对所申报的项目具有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能力;
5.留学回国人员应为所申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回国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6.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保密约定、竞业禁止、兼职取酬限制等情况并明确承诺。
(二)创业类项目。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占股30%以上,允许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应为留学回国人员或团队;
2.项目申报单位在连工商登记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注册资本认缴资金不低于20万元;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市场潜力;
4.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有海外成功创业经历者可优先考虑;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诚实守信。
6.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保密约定、竞业禁止、兼职取酬限制等情况并明确承诺。
五、核心举措
(一)组织申报。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根据全市统一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
(二)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留创计划”资助项目申报表、一览表(含电子文档)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单位初审。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补充证明材料并签署意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于规定时间前将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档及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报所在地区人社部门。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地区审查。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规范。对创业类申报项目须进行实地核查。
(五)推荐上报。在规定时间前前,各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将审查通过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含电子文档)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市人社局。